江苏省省级预算单位网上商城采购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网上商城采购行为,规范网上商城采购资金支付管理,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在部分省级预算单位试行网上商城采购的通知》(苏财购[2015]29号)和现行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采购卡(以下简称“采购卡”),是指由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经办人员持有的,专门用于预算单位从网上商城采购商品货款支付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采购卡是公务卡的一种特殊形式,采购卡的申办、支付、报销、卡信息管理等事项比照公务卡办理。
第四条 采购卡以预算单位信用为基础,用单位指定政府采购经办人员名义开设。采购卡信用额度由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收支规模、采购需求及财务管理情况等确定,原则上在10万元至30万元。
第五条 每个预算单位原则上只能办理1张采购卡,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办卡数量。采购卡不得取现,不得办理在线支付,不得用于个人消费,不参加银行消费积分。
第六条 采购卡的发卡银行为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预算单位根据网上商城政府采购业务办理要求向代理银行申请办卡,代理银行负责办卡并将卡信息维护到公务卡管理系统。采购卡应使用符合银联标准公务卡要求的专用号段,并与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卡样有明显区别。
第七条 采购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预算单位持卡人员发生变动时,应由预算单位及时书面通知发卡银行办理单位卡变更。
第八条 网上商城采购实行货到付款的支付方式。采购经办人员验货后,使用采购卡在信用额度内通过POS机支付货款,并须取得发票和银行卡消费凭证。网上商城采购事项的审批,按网上商城采购相关要求履行事前审批手续。
第九条 采购人使用采购卡结算的采购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采购卡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十条 采购人办理采购卡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采购审批材料、财务报销凭证及采购卡消费凭证,按照预算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
十一条 预算单位财务人员登陆银联公司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支付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采购事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采购卡支出,原则上应在不少于采购卡免息期前3个工作日,通过财政授权支付统一办理报销资金还款手续。
第十三条 因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采购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发卡行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采购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区分预算科目,按日期、姓名、卡号、报销金额、退回金额等内容编制。
第十五条 采购卡支付、报销等业务全过程纳入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范围。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和采购卡发卡行应签订采购卡服务协议,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发卡银行参照公务卡管理相关规定承担采购卡管理职责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试行。